服务条款

《思维工坊股份有限公司》游戏使用者授权契约

《Runewaker Entertainment》End-User License Agreement

 

欢迎使用[思维工坊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之游戏,以下为本服务的使用者契约,攸关所有您因使用本服务所生之权利及义务,一旦您下载游戏丶开始游戏丶进入游戏丶使用游戏服务或创建游戏帐号後,即推定您已审阅本契约内容超过三日且接受并同意接受本契约内所规范之各项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有修改时,亦同。

 

【认知与接受条款】

 

立契约书人

游戏使用者(消费者个人资料请於注册申请页面填写;游戏服务之申请,若消费者为无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为之;若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

 

游戏经营者

名称:思维工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唐进贤

营业所地址:(403)台中市西区台湾大道二段309号25楼

公司代表号:04-23280550

统一编号:27427936

公司网站:https://www.runewaker.com

(以下简称「乙方」)

 

上述甲方与乙方订立本服务提供契约(以下称「本契约」)双方合意订定条款如下:

 

【名词定义】

 

本契约之名词定义如下:

一丶连线游戏:系指甲方透过网际网路连线经由乙方所架设之网路伺服器,使甲方得与其他不特定之多数人同时连线进行游戏之软体。

二丶游戏网站:系指由乙方为提供本游戏服务所建置之网站。

三丶游戏管理规则:系指由乙方订立,专供为规范游戏进行方式丶会员行为守则等相关规则。

四丶游戏历程:系指甲方进行本游戏时,乙方系统可得提供之电磁记录。

五丶付费/储值:系指甲方已付或预付乙方之金额或其馀额。

六丶外挂程式:系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响或改变乙方连线游戏之运作丶营运丶进行方式为目的之程式。

七丶游戏套件:系指具备主丶副程式,且能完整执行连线游戏所有功能之软体。

八丶下载相关软体:系指由网路下载游戏套件之行为。

九丶必要成本:系指乙方为履行本契约而已支出之成本或已给付予第三人之费用。

 

【契约内容】

 

第一条丶契约效力及无完全行为能力人之申请

一丶若甲方为无行为能力人(如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为之;若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满七岁但未满二十岁),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甲方对本契约书之同意及其他意思表示,均推定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或符合法律行为之要件。

二丶以下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与本契约具有相同之效力:

  1. 乙方有关本服务之广告或宣传内容。
  2. 乙方有关本服务之公告丶活动规定。
  3. 费率表及游戏管理规则丶规章。

前项契约内容相互间有冲突者,应为消费者有利之解释。

 

第二条丶契约适用之范围

契约服务范围系由乙方提供游戏服务,供甲方透过网际网路下载游戏软体并连线登入进行游戏及其他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此不包括甲方向网际网路接取服务业者申请接取网际网路之服务,甲方必须自行配备上网所需之各项硬体设备,以及负担接上网际网路之费用及电话费用。甲乙双方关於本服务之权利义务,依本契约条款之约定定之。

 

第三条丶会员责任与义务

【真实登录义务】

一丶甲方同意於注册时登录其本人正确丶详实且与个人身分证明文件相符之资料。

二丶甲方若故意登载不实之个人资料即构成违约事由,乙方得无条件永久停止其会员帐号使用权,且无须负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如因甲方虚伪登载导致乙方损失,乙方得索取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违约金,同时甲方应自负相关民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於刑法伪变造文书丶诈欺丶妨碍电磁纪录等相关罪章)。

【服务使用之责任与义务】

  • 甲方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任何商业行为,如滥发广告邮件丶宣传性商业网站等。

【会员储值责任限制】

一丶甲方了解当现金移转为游戏内部之游戏币丶其他点数丶游戏道具後,视为已消费,故无法任意取消丶更改丶退费或转入其他帐号中。

二丶若甲方有取消丶更改丶退费之需求,需使用乙方提供之会员服务方式申请变更或终止契约。

三丶若甲方使用虚伪不正之方式进行储值,乙方保留随时终止甲方会员资格及使用本服务之权利,并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丶计费标准

一丶费率调整时,乙方应於预定调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游戏网站丶游戏进行中及游戏登入页面公告;若甲方於注册帐号时已登录电子邮件者,并以电子邮件通知甲方。

  • 费率如有调整时,应自调整生效日起按新费率计收;若新费率高於旧费率时,甲方在新费率生效日前已於游戏网站中登录之储值应依旧费率计收。

二丶关於游戏内商城币值消耗。

  • 无偿商城币:营运商活动丶游戏内取得,有偿商城币归零後才进行消耗
  • 有偿商城币:玩家以现金购买後取得,优先消耗

第五条丶本服务应载明之资讯

乙方应於游戏网站及游戏套件包装上载明以下事项:

一丶依游戏软体分级管理办法规定标示游戏分级级别及禁止或适合使用之年龄层。

二丶进行本服务之最低软硬体需求。

三丶本契约第六条丶第二十四条所列之退费权利。

四丶有提供安全装置者,其免费或付费资讯。

 

第六条丶游戏套件与软体之退费

甲方得於购买本游戏套件或付费下载相关软体後七日内,向原购买处之业者,请求全额退费。

前项情形,原购买处之业者不处理或无法处理者,由乙方依甲方之请求立即退费。

 

第七条丶契约之生效

甲方了解一旦甲方下载游戏丶开始游戏丶进入游戏丶使用游戏服务或创建游戏帐号後,即表示您已接受并同意接受本契约内所规范之各项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愿意完全遵守本契约书与本游戏相关之游戏管理规章丶规则,受本契约条款内容之拘束。

本契约若任何一部份无效,不影响其他部份之效力。

 

第八条丶游戏帐号登录

甲方申请使用本游戏,应依乙方之要求,於游戏软体中注册个人帐号。

甲方所登录之个人帐号资料,有错误或已变更时,应随时更正之。

乙方若有为提供本服务而与甲方联络之必要,且甲方未提供正确之个人帐号资料或原提供之资料已不符合真实而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实资料或更新资料前,暂停甲方游戏进行及游戏历程查询之服务。但甲方能以个人资料以外之方式证明其为契约当事人者,不在此限。

甲方得於开始游戏後七日内,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约,甲方无需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储值向乙方请求退费。

甲方就前项契约之解除,需负回复原状之义务。包括但不限於删除甲方之游戏角色丶帐号丶虚拟物件等。

 

第九条丶帐号与密码之使用

乙方於甲方完成注册程序後,应核发一组帐号及密码;该组帐号一经设定即不得变更,其帐号所有权仍属乙方所有,且仅供甲方使用。甲方不得将该组帐号丶密码转让或出借予第三人使用,如因而产生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

前项之密码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机制进行变更。乙方人员(含客服人员丶游戏管理员)绝不会主动询问甲方之密码。

甲方就本条之帐号及密码应自行妥善保管,如因保管不周致帐号丶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或因此衍生民刑事纠纷或权益受损等,此属可归责於甲方之情形,应由甲方自行负责并承担损失,乙方概不负责。

乙方应於契约终止後三十日内,保留甲方之帐号与电磁纪录。

前项期限届满时,甲方仍未办理续用,乙方得删除该帐号及附随於该帐号之所有资料,但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丶帐号与密码之非法使用通知与处理

任一方发现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帐号,或有使用安全遭异常破坏之情形时,应立即通知对方。乙方接获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经甲方确认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暂停该组帐号或密码之使用权限,并更换新帐号或密码予甲方。

前项情形,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扣除之储值,或补偿相当之游戏费用,但可归责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丶电磁纪录被不当移转时之处理方式

一丶甲方如发现帐号丶密码被非法使用,且游戏电磁纪录遭不当移转时,应立即通知乙方查证,经乙方查证甲方之个人身分无误後,应立即暂时冻结该组帐号,并暂时限制相关连线游戏使用人就本服务之使用权利。

二丶乙方应於暂时限制游戏使用权利之时起,即刻以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持有前项电磁纪录之第三人提出说明。如该第三人未於接获通知时起七日内提出说明,乙方应直接回复遭不当移转之电磁纪录予甲方,不能回复时可采其他双方同意之相当补偿方式,并於回复後解除对相关连线游戏使用人之限制;惟乙方有提供免费安全装置(如防盗卡丶电话锁等)而甲方不使用者,乙方得直接回复遭不当移转之电磁纪录予甲方。

三丶持有第一项电磁纪录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项之处理,乙方得依报案程序,循司法途径处理。

四丶乙方依第一项规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权时,在限制使用期间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费用。

五丶甲方如有申告不实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连线游戏使用人权利受损时,应负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丶电磁记录

本游戏之所有电磁纪录均属乙方所有,乙方并应维持甲方相关电磁纪录之完整。

甲方对於前项电磁记录有支配之权利。

 

第十三条丶游戏历程之保存与查询

一丶乙方应保存甲方之个人游戏历程纪录,且保存期间为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询。如逾电磁纪录保存期限三十日者,恕乙方无法受理甲方之查询申请。

二丶甲方得以书面丶网路,或亲至乙方之服务中心申请调阅甲方之个人游戏历程,且须提出与身份证明文件相符之个人资料以供查验,查询费用为新台币元贰百元/帐号,由甲方负担。

三丶乙方接获甲方之查询申请,应提供第一项所列之甲方个人游戏历程,并於七日内以光碟或磁片等储存媒介或书面丶电子邮件方式提供资料。

 

第十四条丶个人资料 

关於个人资料之保护,依相关法令规定处理。

除依法律规定或相关主管机关要求外,未经甲方同意时,乙方不得任意出售丶交换丶出租或公开甲方的姓名丶地址丶电子邮件信箱,以及其他依法受保护之个人资讯。

於法令许可范围内,乙方於履行契约目的范围内,得使用甲方之个人资讯以提供甲方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於接收乙方之会员电子报。

甲方同意乙方得就甲方之个人资料作成会员统计资料。如该统计资料不涉及揭露甲方之个人身份,甲方同意并允许乙方为任何合法公开之使用。

於下列情形发生时,乙方得依法公开甲方之个人资讯或游戏历程:

  • 因应法令及相关主管机关之要求。
  • 为保障乙方之财产及权益。

三丶在紧急情况下为保障乙方会员或公众人身安全时。

四丶与第三人相关之游戏历程,经该第三人向乙方调阅者。

 

第十五条丶保护个人资料

一丶会员资料使用同意

1. 甲方个人资料适用於乙方的个人资料及隐私权保护政策。加入乙方会员时所登录之个人资料,依本使用者条款,由乙方资料管理者为会员建立个人档案资料管理及利用。

2. 为维护会员权益及网路交易安全,依本服务条款规定,一旦检警机关及法院为犯罪追诉丶审判目的,乙方将依照法律规定及法院裁判,配合提供甲方个人资料。

3. 甲方对乙方个人资料管理有疑议时,经提出书面申诉,乙方将依规定予以处理。

4. 甲方与乙方终止契约,或甲方因违规行为被本平台终止会员资格後,乙方将会妥善保存甲方资料,并依法处理及利用。

二丶.个人资料之搜集丶处理及利用

1. 告知事项:兹依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称「个资法」)第8条第1项规定,告知本网站会员下列事项:
- 非公务机关名称:本公司,即思维工坊股份有限公司。
- 搜集之目的:提供会员游戏相关资讯或服务;或作成会员统计资料丶进行关於网路行为之调查或研究或为任何之合法使用。

- 个人资料利用之期间:永久。

- 个人资料利用之方式:书面丶传真丶电子邮件及网际网路。

- 当事人依个资法第三条规定得行使之权利及方式:当事人得透过本网站提供之会员平台,进行查询丶阅览丶补充或更正会员资料;有关请求停止搜集丶处理丶利用或删除内容部分,当事人得与本网站客服信箱留言,或透过线上回报系统留言。

- 当事人得自由选择提供个人资料时,不提供将对其权益之影响:本网站系一提供游戏之网站,当事人若不提供个人资料,本网站将无法提供当事人会员服务,且游戏所举办之活动皆无法参与,无法获得相关支援。

三丶会员资料之搜集丶处理丶国际传输及特定目的之利用
会员同意将本人於思维工坊股份有限公司登录或提供之资料,无偿且无条件提供予思维工坊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旗下各网站搜集丶处理丶国际传输及为以下特定目的内之利用:

1. 依前条服务提供游戏资料查询之用。

2. 作为统计资料丶进行关於网路行为之调查或研究或为任何之合法使用之用。

3. 作为接受本公司各网站各项服务与资讯之用,包括但不限於市场调查丶问卷或本公司受企业委托代为发送之各类资讯。

四丶会员资料之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会员本人同意本网站得将其合法搜集丶处理及利用之本人个人资料,基於共同行销之目的,予以揭露丶转介或交换予本公司所属其他网站交互运用,但前开资料应妥善运用及管理,且本公司所属其他网站应确保本人所提供之所有资料皆受到「隐私权保护政策」之严格保护。

 

第十六条丶资讯公开

乙方应於游戏网站上提供本游戏相关资讯,并定期更新。

 

第十七条丶连线品质

乙方为第二类电信业者,适用电信法之相关规定,有关用户使用电信事业之电信机线设备,因电信机线设备障碍丶阻断,以致发生错误丶迟滞丶中断或不能传递而造成损害时,乙方将不负赔偿责任。

乙方各项系统设备因预先计画所需之系统维护停机,应於七日前於游戏网站中公告,且於甲方登入时通知,并於游戏进行中发布停机讯息。

乙方应确保其系统设备,无发生错误丶画面暂停丶迟滞丶中断或不能进行连线的情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务时,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扣除之储值,或免收相当之游戏费用,或递延甲方得进行游戏之时间。

 

第十八条丶系统安全

一丶乙方应依本契约之规定负有於提供本服务时,维护其自身电脑系统,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二丶电脑系统或电磁记录受到破坏,或电脑系统运作异常时,乙方应於采取合理之措施後尽速予以回复。

三丶乙方违反前二项规定,致生甲方损害时,应依甲方之受损害情形,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乙方能证明其无过失者,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四丶乙方电脑系统发生第二项所称情况时,於完成修复并正常运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费用。

五丶若乙方伺服器超载致有电磁记录无法写入或相类似情况发生时,若系因可归责於乙方之原因所致者,乙方得重开伺服器,将游戏回复至未超载前之状态,另甲方同意乙方得额外拟定合理方案径行补偿;若系非可归责於乙方之原因所致者,乙方得重开伺服器,将游戏回复至未超载前之状态,甲方则同意乙方将无法赔偿或补偿此部分之损害或损失。

六丶甲方同意购买之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於虚拟道具)可能因系统丶程式设定或其他因素而无法依原设定使用,若因此造成使用权益受损,除因可归责於乙方之因素所致者外,甲方同意乙方将无法赔偿或补偿此部分之损害或损失;倘系因可归责於乙方所致者,甲方同意依乙方统一之补偿或赔偿方式处理。

七丶乙方提供之所有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於虚拟装备丶电磁记录等,皆属乙方或相关权利主体所有;甲方了解并同意依游戏使用之设定,以正常丶一般之使用方式使用至该等虚拟装备自然消灭或游戏服务终止时。

八丶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时,甲方同意乙方对此等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於虚拟装备,将无法提供任何後续处理,包括但不限於延续商品或服务之使用期限丶补偿丶赔偿或提供其他类似之产品或服务等。

 

第十九条丶程式漏洞

因游戏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损时,乙方应依甲方之受损害情形,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乙方证明其无过失者,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丶游戏管理规则

为规范游戏进行之方式,乙方应订立合理公平之游戏管理规则,甲方应遵守乙方公告之游戏管理规则丶中华民国相关法规及一切国际网际网路之规定与惯例,并对其透过本服务传输之一切内容负法律责任。

甲方同意并保证不得於本服务中公布丶散布丶传送任何毁谤丶不实丶威胁丶不雅丶猥亵丶不法丶或侵害他人相关权益丶权利丶智慧财产权之言论或资讯。

游戏管理规则之变更应依第二十三条之程序为之。

游戏管理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规定无效:

一丶抵触本契约之规定。

二丶剥夺或限制甲方之契约上权利。

但乙方依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处理者,不在此限。

为进一步管理并维护乙方提供之游戏品质,甲方同意乙方得於甲方以利用外挂程式丶病毒程式丶游戏程式漏洞或其他违反公平合理之方式进行游戏时,由系统自动将该违反本契约或游戏管理规则之纪录留存,前述纪录包括CPU类型丶作业系统类型丶作业系统版本丶手机/电脑名称丶手机/电脑ID丶不当程式存取路径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丶违反游戏管理规则之处理

一丶除本契约另有规定外,有事实足证甲方於本游戏中违反游戏管理规则时,乙方应於游戏   网站或游戏进行中公告,并以线上即时通讯方式或电子邮件通知甲方。经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後再次违反者,乙方得依游戏管理规则,按其情节轻重限制甲方之游戏使用权利。

二丶乙方依游戏管理规则停止甲方进行游戏之权利,每次不得超过七日。

三丶除构成契约终止事由外,乙方依游戏管理规则对甲方所为之处置,不得影响甲方依本契约应享之权利。

 

第二十二条丶申诉权利

甲方不满意乙方提供之连线品质丶游戏管理丶费用计费丶其他相关之服务品质,或对乙方依游戏管理规则之处置不服时,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内至乙方之服务中心或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提出申诉,乙方应於接获申诉後,於十五日内回覆处理结果。

乙方应於游戏网站或游戏管理规则中明订二十四小时服务专线丶申诉服务专线与电子邮件位址。

电子邮件: support@runewaker.com

 

第二十三条丶契约之变更

乙方修改本契约时,应於游戏网站首页及游戏之登入页面公告之,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项进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约之变更无效。

甲方於第一项通知到达後十五日内:

一丶甲方未为反对之表示或继续使用服务者,视为甲方接受乙方契约变更之内容。

二丶甲方为反对之表示者,视为甲方对乙方终止本契约之通知。

 

第二十四条丶契约之终止及退费

甲方得随时通知乙方终止本契约。

契约终止时,乙方就甲方未使用之储值於扣除必要成本以及扣除相关渠道费用後,应於三十日内以现金丶信用卡丶汇票或挂号寄发支票方式退还甲方未使用之储值或游戏费用。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以公告丶书面丶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终止本契约之一部或全部,并请求因此所生之损害或损失:

一丶利用任何系统或工具对乙方电脑系统之恶意攻击或破坏。

二丶以利用外挂程式丶病毒程式丶游戏程式漏洞或其他违反公平合理之方式进行游戏。

三丶经司法机关查获从事任何不法之行为。

乙方对前项事实认定产生错误或无法举证时,乙方应对甲方因终止契约所生之损害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丶送达

一丶有关本契约所有事项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得以甲方登录之连络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为送达。

二丶乙方依本条地址所为之通知发出後,以书面通知到达甲方,或电子邮件进入甲方之电子邮件伺服器中,推定已送达。

三丶甲方应确保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电子邮件之正确,若有变更,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倘因甲方未提供正确之个人资料或原提供之资料已不符合真实而未更新,致乙方无法为送达者,乙方对甲方因无法送达所致之损害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丶准据法

本契约与相关游戏管理规范丶游戏规则之解释及适用,以及甲方因使用本服务而与乙方间所生之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同意以中华民国法律为准据法。

 

第二十七条丶管辖法院

因本契约涉及的一切争讼,双方合意以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或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六条之九规定小额诉讼管辖法院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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